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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在线法律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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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12-13 15: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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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法律咨询 公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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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一、继续履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定金罚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四、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只要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就可以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万一发生纠纷,并不一定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就马上要求高额的违约金,其实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合同法鼓励交易,因此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五、赔偿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比较大损失。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相当多、当事人矛盾相当容易激化的案件。

(二)房地产交易纠纷案件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渐活跃,此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疑难问题也较多。

1.商品房预售纠纷。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 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 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根据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归职工所有,不过对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不允许随意转让。而有些职工在条件好想购买新商品房时,会将房改房出售,但县一级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关政策,或是有些职工为了逃避交纳税金和出售收益,许多房屋都是私下出 售,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结果是由于违反了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大量买卖行为无效而发生纠纷。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系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 ,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纠纷。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 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5.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随着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迁,上述案件逐年增加。这类案件时间跨度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人员或亲朋之间,双方往往互不让步,案件举 证难,判决后上诉多。

(三)物业管理纠纷

商品房出售后,物业管理又成为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由于物业管理是新兴产业,管理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丢失、物业维修、维护 等原因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四)相邻权纠纷

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规定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排除妨 碍。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当事人认为是由于**行使规划管理职权时,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规划。

除上面列出的案件类型外,房地产开发建设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纠纷、房屋装饰装修纠纷、合作建房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按揭购房纠纷等在审判中都不断出现。


郭军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异的工作业绩,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经验丰富、专业、**、尽责,以客户的比较大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多面、效率高维护每一个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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