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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侵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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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12-05 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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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侵权律师事务所 上海侵权律师咨询 公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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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去年广东顺德发生一起案件:张某等人在一间出租屋内赌钱时遇公安部门执法,***望风人员一句“警察来了”吓得张某慌不择路,从楼顶坠亡。事后,张某的父母和妻儿将开设***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2万余元。


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说明:“张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




二、审判:



1、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583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6197.55元,以上合计524579.05元;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三被告均系从事开设***违法活动的人员,2016年1月19日,死者张某接受被告邀约,前往佛山市顺德区荷村一出租房内进行赌钱活动。赌钱过程中,三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发现有警察过来查处赌钱违法行为,于是大喊“警察来了”,见此情形,所有参与赌钱活动的人员均四散而逃,张某等人逃至楼顶,其中张某不幸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注:原告张XX、贺XX分别系张某父母,闵XX系张某妻子,张X系张某的儿子。事发后,经原告代理人与三被告家属协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3、原告与被告:


原告:


原告认为,坠楼事故系三被告组织违法活动而引发,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导致张某处于危险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认为,死者固然具有一定过错,但三被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被告应连带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在佛山市顺德区经商多年,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被告:


三被告辩称:


(1)2016年1月19日晚,张某主动并带同罗海峰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便街二巷4号出租屋参与赌钱,适逢公安民警到场执法抓赌,张某为身避执法部门的抓捕及处罚选择走上四楼拦河**终导致自身坠地受伤死亡,在法律上应认为是违法者的非理性选择,其后果理应由行为人张某自行负责,与三被告开设***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三被告在涉案事件中虽存在开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犯了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该案争议焦点:



4、法院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二、被告应否补偿原告。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1)被告应否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案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依据。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导致张某处于危险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发生”,从而认为被告存在过错。


①首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及于经营场所以外。


赌钱地点位于2楼203房,而张某坠楼地点依现证据分析在五楼西北面的围栏。五楼为公共空间,张某坠楼时已不在***的范围内。张某坠楼时已离开***,三被告虽为***经营者,但其对赌客的安全保护范围并不及于***以外公共空间。张某在***以外死亡,不能适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②其次,“望风人员大声喊叫”没有使张某处于危险境地。


“望风人员大声喊叫”时,张某是意识到警察的到来,故而逃跑。公安机关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任何公民应该配合,故警察的到来执法并不构成对张某的人身危害。依法张某应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众所周知参与赌钱是违法行为,张某自参加赌钱时起,已处于违法过程之中。


张某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选择逃跑并非因三被告开设的***违法,而是其企图逃避公安机关追究其参与赌钱的违法行为。张某选择逃跑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在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后,参与赌钱的多人中有选择原地等待的,。在走上五楼的多人中,只有张某踏上空调、围栏。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离开***,是否走上五楼,是否踏上空调和围栏均为个人选择,未有受到外力胁迫。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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