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长安区专业的建材公司代理记账,长安区专业的建材公司代理记账,长安区专业的建材公司代理记账、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如何理解《***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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