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于香港办理注册?需要交付什么文件?收费多少?
(I) 根据《公司条例》第 776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登记:
(a) |
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等资料的 表格 NN1 ; |
(b) |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c) |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
(d) |
公司**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 及 |
(II)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
申请费用为港币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港币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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