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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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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全国
***更新: 2018-11-16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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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以下简称“本公告”)予以发布。本期为您准备了八个常见问题,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01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02

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3

《办法》对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何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04

企业在境内发生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05

企业在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06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08

《办法》自何时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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