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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区别都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 2022-05-06 浏览次数:28
摘要: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区别都有哪些?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区别介绍如下:   1、权利主体   新法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及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被选聘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只是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区别都有哪些?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区别介绍如下:

  1、权利主体

  新法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及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被选聘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只是义务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成为义务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2、含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其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在有关区域内,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物业服务与物业管理虽然有着明显的联系,但在内涵上却有着相当的区别。

  3、对象

  财产管理的对象除财产外,还包括财产的使用者、管理者和服务者;财产管理的对象只是人,即业主和其他财产的所有者,即使对财产进行了维修、养护、管理,其服务对象仍然是人,而非财产。

  4、法律性质

  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是源于不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准物权,是买受人对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业主对其所拥有的特定区域内共有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的自治权利,其存在的原因在于不动产存在,并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予而消失;而物业服务产生的原因在于服务提供者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生效而取得,由于合同到期而消灭,是典型的债权关系。

  5、参与主体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参与主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委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果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两者都属于参与主体。但物业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的,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应参与。

  6、发生概率

  物业的发生是必然的,只要物业存在,物业管理就必然存在;而物业服务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种可能,当业主不愿自我服务时,就需要物业服务的参与,物业服务的发生才成为可能。

  7、对违反者可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制定《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可以通过批评、罚款、向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加以制止,但对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这种现象,作为服务者只能委婉地加以劝阻,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加以制止。

  8、经营范围和收入来源

  从新条例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包括对共有物业的管理和经营,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外,共有物业的经营收入,如停车场收入、外墙广告收入、楼顶广告收入、商铺租金收入等都是物业管理收入的来源。而且物业服务收入的来源只有物业服务活动的报酬,除非业主大会授权,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经营共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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