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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冻品清关规定 诚信服务 上海乐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

单价: 面议
所在地: 上海市
***更新: 2024-08-16 0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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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冷冻肉类的主要种类:猪肉及猪副:猪头、猪肘、猪手、猪蹄、猪胴体、猪六分体、猪脂肪、猪背皮、猪腹皮、猪中方、猪腹肉、猪肝、猪肾、猪肚、猪心、猪耳、猪尾骨、猪颈骨……牛肉及牛副:牛前腱、牛后腱、牛腩、牛大米龙、牛小米龙、牛西冷、牛上脑、牛肋排、牛尾、牛金钱腱、牛板筋、牛腩筋、牛百叶、牛肚…….鸡肉及鸡副:鸡爪、鸡脚、鸡翅中、鸡翅尖、鸡三节翅、鸡小腿、鸡边腿、鸡肝……羊肉及羊副:带骨羊腿、羊六分体、羊肋排、羊脊骨、去骨羊碎肉羊脖子、羊肩肉、羊肾、羊胴体。 冻品批发的进货渠道。宝山区冻品清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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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智利牛肉的要求允许进口的智利牛肉指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及牛副产品(牛心、牛肝、牛肾、牛头肉、牛软骨、牛心管、牛食管、牛气管、牛舌、牛唇、牛脸颊肉、牛蹄筋、牛横膈膜、牛尾)。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牛副产品不允许输华。二、生产企业的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智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肉类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黄浦区冻品清关需求冷冻牛肉进口清关外贸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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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品进口口岸对“碎肉”产品申报出台新规:中国主要冻品进口地,青岛、上海、盐田等口岸企业相继收到关于进口“碎肉”产品申报的相关通知。青岛口岸要求还未发货或者以后要进口的冻品,其相关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不管标签、产地证、卫生证等,都不允许显示“碎肉”、“TRIMMING”等类似字样,;申报的品名也不允许显示碎肉。新规要求必须申报具体部位品名,否则,货物将不被允许清关。3月9日,上海港也出台针对上海洋山(猪/牛/羊)碎肉申报新规:在原有品名的基础上增加碎肉的形状、部位、瘦肉率;检疫证上的品名会带上以上三个要素;对于已发货未按要求贴标签的货物,如果被查中,会在查验库整改标签为申报品名;未发货的以上产品请按照要求贴标签;后期如有该类订单,需按照要求贴标签。3月9日盐田港也出台相关新规,要求碎肉产品要申报具体部位品名。目前盐田港仍可以申报,但是清关速度是会很缓慢。可以看出,中方对进口肉类的的要求越发细致和严格。相关进口商应尽快确认货物实际情况以及订单是否继续发货。如确认进口碎肉产品,应根据目的港新规,要求外商提供更新过的单据,并调整标签。口岸申报时也要特别注意,防止货物无法及时清关,造成损失。

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第二十九条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冻品如何进口,需要哪些国内外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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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是有很多冻肉进口清关国家还属于正常清关,如澳洲的牛排,德国猪手,巴西鸡爪鸡翅等 。冻牛肉清关流程(1)冻牛肉进口以整柜为主,运输方式走海运冻柜运输。(2)冻牛肉海运出口报关完毕,海运到国内港口。(3)清关提货:冻牛肉海运到港口后,当天就可以完成换单、清关、拖柜、冻柜充电等的工作。(4)安排港口到大陆的冻牛肉进口报关工作:冻牛肉从港口拖柜到保税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督下拆柜检查。(5)审价缴税,完税后放行。冻品清关代理公司收单。黄浦区冻品清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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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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