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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政包裹代理报关报检资料 佰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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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上海市
***更新: 2020-02-26 0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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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外,资费归收取邮政所得。 ***章 基本资费和航空附加费 第八条 基本资费 1.各邮政制定应向寄件人收取的基本资费。 2.基本资费应与各邮政的运费应得部分相关联。所收取的基本资费,一般不应超过各邮政按第47至51条规定准予收取的运费应得部分的总和。 第9条 航空附加费 1.各邮政对于交由航空发运的包裹,制定应收取的航空附加费。各邮政在订定航空附加费时可以采用低于***等级重量的重量级别,上海邮政包裹代理报关报检资料。 2.航空附加费应与航空运费相关联,从整体上看所收取航空附加费一般不应超过航空运输费用。 3.对于同一寄达国的全部国土,不论利用哪条路由发运,上海邮政包裹代理报关报检资料,航空附加费均应划一。 第二章 附加资费和税款 ***节 特种包裹的资费 第10条 快递包裹 1.对快递包裹应收取一项称为“快递费”的附加资费,其比较高额为1.63特别提款权。当国内业务资费高于此款额时可按国内业务资费收取。这项资费应在交寄时预先付清,即使在包裹不能按快递投送、只能投递寄达通知单时,也应收取这项资费。 2.如果快递包裹的投递工作由于收件人住址,上海邮政包裹代理报关报检资料、包裹到达寄达局的日期或时间方面的原因,给寄达邮政增加了额外工作时,可按其国内对同类包裹的有关规定

***节 一般收寄条件 第19条 收寄条件 各种包裹,只要不装寄第20条所列的禁寄物品或在参加运输的一个或几个邮政境内禁寄或限寄的物品,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收寄: (1)属于第4条所规定各种包裹中的一种; (2)包装状况与内件性质和运输条件相适应; (3)注明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 (4)符合第2条和第21条所规定的重量和尺寸条件; (5)用邮票或用原寄邮政规章所允许的任何方法,交付原寄局应收的各项资费。 第20条 禁寄物品 禁止收寄下列物品: (1)在各种包裹内禁止装寄下列物品: a.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或污损其他包裹或邮政设备的。 b.麻醉***和**;但是如果出于医疗或科学研究的目的而相关***在此条件下准予邮寄的,则不在此列; c.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文件以及除寄件人、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以外的人员之间互寄的任何一种函件,但下述物品不在此列: --露封的并*填写与所运货物有关的简要说明的下列文件中的一种:发票、发货清单或发货通知单、交货单; --录音片,已录或未录音的、已录或未录像的带和丝及凿孔卡片,磁带或其他类似物品,无线电话联络卡片(QSL)

投递的一般规定和保管期限 1.一般情况下,包裹应按寄达国的现行规定尽快投交收件人。如果不实行按址投递,应尽可能在包裹到达后立即通知收件人。 2.通知收件人包裹已经到达之后,相关包裹应从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保管十五天至多一个月,等待领取。如果寄达邮政国内规章许可,这一期限可以例外地延长到两个月。如果寄件人根据第29条第1项第(1)款、第(3)款第b目和第(4)款的规定,要求再通知收件人一次,本项中规定的保管期限可以延续。 3.当包裹到达后无法通知收件人时,保管期限应与寄达国国内规章所规定的期限相同。这个期限对存局候领的包裹也同样适用,从收件人可以领取相关包裹的第二天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寄件人用寄达国通晓的文字要求把包裹在较短的时期内退回,应予照办。 4.遇有改寄时,第2和3项所规定的保管期限与适用于应由新寄达局投递的包裹。 第27条 快递包裹的投递 1.快递包裹或寄达通知单*派专人试投一次。 2.如果试投无效,该包裹不再作为快递包裹处理。 第28条 回执 包裹的寄件人可按公约第55条规定索取回执。但各邮政可按照其国内规定的限制办法,只对保价包裹办理回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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