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使用已挂失银行承***犯票据诈骗罪,2014年2月25日,董某伙同梁某,在支付人民币50万元定金后,从山东省广饶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处得到三张各面值100万元的银行承***。2014年3月1日,在明知其中一张汇票已被挂失,董某通过蒋某仍以人民币96.5万元价格贴现给宋某。后宋某查询得知其受让的汇票已挂失,便找董某索要承兑款。董某谎称该汇票是保定市某某公司给自己的运输费用,并承诺退钱给宋某。后董某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14年10月27日董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故意使用已挂失银行承***犯票据诈骗罪
莲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作废的银行承***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拒不认罪,且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不能退赔,保定市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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