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签订转贴现合同中要有“追索和迟付利息”的条款?营业部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都有下述条款: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买断)的每份银行承***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甲方在银行承***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甲方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乙方。
为什么在签订转贴现合同中要有“追索和迟付利息”的条款?
甲方若在银行承***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后的15个营业日中仍不能收到票款,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的追索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应付的罚息划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通知乙方,乙方即派人取回银行承***原件。
这是为了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障转贴现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转贴现业务”正常开展的秩序的必要条款,而且应是进行“转贴现”交易双方应有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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