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上海济语申报动漫企业认定选济语,上海济语申报动漫企业认定选济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海济语申报动漫企业认定选济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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