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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财税企业管理咨询收费标准 泉州市启程财务咨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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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福建省
***更新: 2020-06-22 04: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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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即将到期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五,泉州财税企业管理咨询收费标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提醒:今年底之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以继续选择转为小规模!注意,该政策是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月底前别忘了确认一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想在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必须于当年12月确认自己下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向单位(扣缴义务人)报送,泉州财税企业管理咨询收费标准,未在12月份确认的,泉州财税企业管理咨询收费标准,扣缴义务人自下年度1月份起暂停为其扣除专项附加,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扣除。提醒:为了下年度你能够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在12月份进行确认。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答: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答: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

    个税“零申报”可正常开具《纳税记录》问: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那么,如果个税“零申报”,实际没有缴纳税款,能否正常开具《纳税记录》?答:可以正常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增值税“零申报“记录可能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问:我的公司去年全年增值税有过“零申报”记录,是否影响公司去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答: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当年不得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此外,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视同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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