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条件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2、外资企业监事,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西藏公司转让。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3、外资企业董事,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西藏公司转让,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西藏公司转让。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公司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备案。审批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比较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比较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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