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具体要求1.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江苏餐饮商标转让,也可以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分别提交申请。2.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异议证据材料应完整、精炼,江苏餐饮商标转让,纸质证据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证据材料较多的,建议以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提交。3.办理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纸质异议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4.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异议申请书,江苏餐饮商标转让,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加盖与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5.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勾选,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四、关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注册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zuzhi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3.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委托书;
5.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如:肖像权人授权书,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diyi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2.受让人为港澳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国内受让人不需填写此栏。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5.转让申请核准后,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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