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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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过商标的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发证” 这几个阶段的层层考验。那在进行国际注册保护时, 各个国 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是否也都是这个流程模式呢? 笔者结合10多年来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对该问题进行解读, 以便大家在申请保护前对国际注册的模式有所了解, 充分利用各国的流程规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 常见的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种:
第1种: 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这种模式与国内的大流程相同, 也是全球多数国 家采用的模式。
第2种: 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有些国 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 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 则直接先行核准注册, 公告后有异议的再予以处理。
第3种: 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 有一部分国 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 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 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4种: 申请——公告予以保护, 有一小部分国 家, 往往都是一些小国 家, 没有专门的商标法, 就直接采用公告制, 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声明拥有商标权, 作为确权和**的证据。
第1种模式是相对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 家、 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 非洲的大部分国 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 家都采用这前 列程模式。 但是, 和国内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区别, 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这一环节。 我们都知道, 在国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和“实质审查” 两个审查, 即既要对申请书式、 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 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是否缺乏显 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进行审查, 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 而在国际注册时, 还有一部分国 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的, 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 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常见的国 家及组织有: 德国、 法国、 比荷卢联盟、 欧盟、 西班牙、 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 家,莱索托、 摩洛哥、 吉布提、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 家, 多米尼加、 伯利兹、 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 家。 因此, 在这些国 家申请时, 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 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 及时发现及时异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采用第2种模式的主要有日本、 蒙古、 中国台湾地区、 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 家和地区,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肯尼亚、 加纳等非洲国 家, 德国、瑞典、 挪威、 芬兰等欧洲国 家。 这些国 家都是通过初步审核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所以即使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 还要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 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商标权才算真正确立。 在这些国 家, 在公告后若商标被依法撤销, 则视为该注册商标已无效, 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相关通知, 即使申请人没有向官方交还商标注册证原件, 在遇到**或侵权纠纷时, 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利。
采用第3种模式的主要是巴西、 阿根廷、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 家, 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 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即对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是否缺乏显 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才能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 对采用这一注册流程模式的国 家, 和国内注册相比予以公告的意义有限, 并且有时候能够在申请后数周内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 关系有多硬, 只不过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而已; 予以公告不**商标后期注册的几率就很高, 商标就可以投入使用了, 一旦在审查阶段被**终驳回, 将面临着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种种风险。
采用第4种模式的主要有缅甸、 马尔代夫等亚洲国 家, 瑙鲁、 帕劳、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 家, 这些国 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 家, 较为落后, 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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