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当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如果是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情况,那么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将作为确定金额的依据。而对于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将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这些政策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可以根据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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