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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